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6页(252字)

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某些民事诉讼法采取的负担诉讼费用的方式之一。如旧中国1930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各当事人一部胜诉一部败诉者各负担其支出之诉讼费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两造以比例分担或一造负担。”《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项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所多要求的部分在比例上极其微少,并且也不致发生特殊费用,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额是由法官的裁量所决定,或由鉴定人核定,或由相互计算所得出,此时,法院可以命当事人一方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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