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6页(491字)

针对二元诉权说提出的一种诉权学说。该说主张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认为这一定义具有四个特征:①诉权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原、被告均为诉权之主体;②诉权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实体法律关系的非正常状态是当事人取得诉权的事实基础;③诉权是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它通过诉讼过程由当事人行使一系列诉讼权利加以体现;④诉权是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维护这种正当权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所在。该说评析二元论诉权说的主要点是:它割裂了诉权内在因素的联系,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诉权二概念缺乏科学性。程序定义诉权,一是排斥了被告获得诉权,二是不反映起诉以外之其他诉讼权利,如提证权、辩论权、上诉权、处分权等。实体意义诉权,不应将胜诉权与民事权利等同,因为既不存在胜诉权之权,也不一定有民事权利就胜诉,如超过法定权利过分要求就不能胜诉。同时,权利通常是某项行为的法律根据,胜诉权属何种法律性质之权,其内容是什么,都不明确,也无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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