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0页(340字)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诉讼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核心,人民法院应通过自己的全部审判活动,确保公正执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在行政审判中,被告行政机关是拥有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要切实防止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以迫使人民法院偏离公正轨道,无原则地作出对行政机关有利的判决和裁定。同时,要尽可能地利用管辖的法律规定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干扰。在这方面,对较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或较重大的行政案件,交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是个有效的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比较好。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管辖时,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这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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