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6页(825字)

确定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缴纳和实际支出之费用的制度,是贯彻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保障制度。该制度是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民事权益,在诉讼中财力方面必然有所消耗而建立的。该制度是由诉讼费用的种类,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三个部分所组成。诉讼费用的种类有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实际支出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案件的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是向国家缴纳的费用,用于办案开支,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诉讼和执行中的实际费用是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必要的和合理的开支,前者按规定的标准事先交纳,后者按实际的支出数目计算。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以其各自责任的大小比例分担,这是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如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由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因当事人的情况、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同,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有些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按照规定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制度的作用在于,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防止滥诉,减少某些争议诉诸法院,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正确运行。

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诉讼费用制度比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收取案件受理费采取低标准,而且规定了一定幅度,在经济不够发达地区还可以按规定的下限征收;第二,收费范围比较窄,规定有些案件不征收诉讼费用,有些费用不计入诉讼费之中,如律师酬金、送达人的费用等;第三,当事人如确有困难,应缴纳的费用,经法院决定,可以减交、缓交,甚至可以免交,以保证其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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