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6页(505字)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方将其诉讼告知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设此制度的目的在于,使被告知人可辅助此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有益于此方当事人之事,因为,如果此方当事人败诉,即涉及与被告知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制度的程序内容主要有:①诉讼告知只能在诉讼系属中进行,诉讼未开始或者诉讼已结束,均不得为诉讼告知;②是否进行告知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为告知,应向法院提交书状,表明告知的理由,由法院送达第三人和对方当事人;③诉讼告知的本身只是事实报告,使第三人知道诉讼系属并有参加诉讼的机会,使对方当事人知道有告知诉讼之事实;④被告知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是否再向他人告知,则有决定的自由,但被告知后不参加诉讼或者不按时参加诉讼,视为可行参加诉讼的行为,受参加诉讼之拘束,本诉讼的裁判对共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具有效力,不得对本诉讼的裁判提出异议。诉讼告知制度中的第三人相似我国第三人制度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所不同者主要是,法院不依职权告知,受告知者可再向他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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