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恢复保护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1页(676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水体的恢复与保护费列入联邦预算和使用该水体的有关州、区预算。水体恢复与保护费的征收项目如下:(1)按规定限额从水体取水用水的费用;(2)超限额取水费;(3)按用水许可证规定:不截取水源使用水体时的费用;(4)按规定限额向水体排放达标污水的费用;(5)划入俄联邦及有关州、区预算的费用比例:划入联邦预算40%;划入州、区预算60%。超限额取水按较高价格收费。恢复与保护水体的联邦目标预算总基金中的资金,以及划入各州、区预算的相应资金,主要用来实施联邦和地区两级有关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水体的计划;资助合理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水体措施的费用;防止洪涝灾害的费用;开展有关科研设计工作,以及为实现其他有关合理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水体的费用。用于水体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费用按以下项目征收:(1)向水体排放污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费;(2)向水体排放污水水质标准超过规定限度费。划入联邦预算、各州区预算和地方预算的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摊:联邦预算10%;州、区预算30%;地方预算60%。对向水体排放污水其有害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以及质量合格污水但数量超过规定限度的,要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本条提出应划入联邦预算的费用,应当用于形成联邦生态目标预算总基金。本条提出的划入联邦生态目标预算总基金、各州、区预算及地方预算的费用,用于形成水体恢复和保护措施的费用应不少于80%。用于恢复和保护水体的联邦目标预算基金的资金,以及联邦生态目标预算基金的使用办法,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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