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公园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9页(405字)
英国《环境法》第62节第1条规定,一个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法规定的关于国家公园的目的时,必须寻求推动国家公园内社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发展,但不引起明显的费用支出,并为此目的同负有推动国家公园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能的公共部门进行合作。第2条规定,在实施或者行使与国家公园土地相关的职能时,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必须考虑本法规定的目的;如果这些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则应侧重于保护和加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景色、野生动物文化遗产的目的。第3条规定,出于本节的目的,相关部门是指:(1)王室的任何大臣;(2)任何公共部门;(3)法定承包人;(4)公职人员。第4条规定,本节第3条中:公共部门包括:(1)地方主管部门,联合委员会;(2)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公职是指:(1)女王陛下下属的职位;(2)依照《(公众)国会法》设立的或者继续存在的职位;(3)由国会提供薪水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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