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公园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0页(401字)

英国《环境法》第63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可就下述事项通过命令建立一个主管部门,以实施依照本部分授予这些部门的关于国家公园的职能:(1)对于现已存在主管部门的任何国家公园;(2)关于指定任何区域为新的国家公园。第2条规定,依照本节制定的命令,可对现已设有主管部门的任何国家公园作如下规定:(1)自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成为该公园的地方计划部门起,现有主管部门停止行使关于该公园的任何职能。(2)现有主管部门的职能中自该日期起不再成为该公园的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职能部分将成为可能被授权的人员的职能,如果所讨论的区域不再属于国家公园的话。(3)终止现有的主管部门。自命令规定的日期起,停止或者解散该主管部门。第3条规定,在设有或者将设有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国家公园的区域发生变化的任何情形下,依照后述第4条规定的命令,该公园自发生变化的日期起可以视为变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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