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自治区水产业管理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2页(377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按照其法律规定,各自治区对完全位于它们界限范围内的水源享有有关水权,它们应根据下列原则使用好这些权力把水管好:(1)本法规定的原则;(2)水源管理机构中集体单位的用户代表名额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3)在上述管理机构中应有1名中央政府委派的代表,在编制流域水文规划以及贯彻执行水法和全国水文规划方面,该代表与中央政府各单位和机构保持联系。任何违反国家水法律的法案或决议,不符合全国水文规划的原则,将会削弱中央政府对水源的权限,上述政府代表可以在法院受理之前先在有关管理机构中直接提出来,同时根据公众利益要求取消上此一法案。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有充分根据,则应在申诉材料归档后立即执行中止此法案。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不符合水文规划原则的法案和决议应当被认为是违背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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