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6页(294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8条规定:(1)私有林内的火烧迹地的整顿由山林所有者实施。(2)关于国有林或公有林内的火烧迹地的整顿,如将火烧迹地更新成为林业用地,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管理者整顿;如将火烧迹地改造成为农业用地,由该迹地的耕种者或分得迹地者整顿。第11条规定:(1)因火烧迹地的整理而改良成为农业用地的,由该火烧迹地整顿者耕作。(2)依据第8条规定整顿的土地,除了所有者直接耕作的外,应由本法施行当时的耕作者耕作。(3)依据前项规定,土地所有者要求自己耕作该地时,须在火烧迹地整顿完毕之日起30日内,依照总统令规定向道知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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