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5页(356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6条规定:(1)对于依据前条规定调查的火烧迹地,当其迹地位于国有林内时,须由山林厅长听取其委员会意见后决定为迹地整顿的预定地;当其迹地位于国有林之外的山林内时,须由道知事听取其委员会意见后决定为迹地整顿的预定地。(2)山林厅长依据前项规定作出将火烧迹地整顿为农业用地预定地的决定时,须将其决定通知给道知事。第10条规定,确定为火烧迹地整顿预定地的国有林或公有林内的火烧迹地和《农地改革法》第2条规定的农地中每户合计超出了町步的火烧迹地,依照总统令规定的分配基准和下列顺序加以分配:(1)用于耕作的火烧迹地因本法的规定变成了林地,从而丧失可耕作的火烧迹地者;(2)因本法规定的火烧迹地整顿而使用于耕作的火烧迹地被整顿,从而使农用地减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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