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5页(217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5条规定:(1)道知事须依据总统令规定,对按前条规定申报的火烧迹地实态进行调查。(2)依照前项规定进行调查所必要时,有关公务员有权进入他人土地实施测量或实态调查所必要的其他行为。(3)实施前项规定之行为时,有关公务员须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件,并应有关人员的要求予以出示。(4)道知事依据第1项规定对国有林内的火烧迹地实态进行调查时,须将其结果及时报告山林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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