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5页(205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17条规定:(1)山林厅长须依照总统令规定将山林及农用地改造所必要的营林和营农技术以及肥料、农药、种子、农机具等资材贷给火烧迹地整顿者使用,并给予指导。(2)对于依据本法之规定进行整顿的农用地,在土地贷款的偿还期间未经国税厅长或该地方自治团体之长许可,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出售、赠与;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的设定;农用地之外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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