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用地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5页(185字)

韩国《山林法》第37条规定:(1)在指定开发地域里,为其开发欲开设林道、架设电柱、修蓄水池或水路设施者,在为了其事业而必要时,可以征收、使用或者除去、变更他人的林地或物件。(2)对于第1项规定的林地收用、使用和补偿,适用《土地征用法》。(3)依照第1项规定除去或变更物件时,对因其行为蒙受损失者应按总统令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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