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保全林地划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5页(280字)
韩国1988年《山林法》规定,政府山林当局为促进山林的综合保全和开发,可根据立地条件,把全国山林按下述标准区分为保全林地和准保全林地:(1)保全林地主要保存国有林、保安林、采种林、试验林、公园(城市公园除外)、文物保护区、观光地、寺刹林;其他山林中倾斜36度以上的山林及倾斜21度以上36度以下的山林,其立木数量为51%以上的山林。(2)准保全林地,上述规定以外的山林。该法规定,保全指定后应发布告示;转用其他用途时应经山林当局同意,否则不得变更地目;违者可处3个月以上、6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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