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3页(504字)

英国早在19世纪中期实行了土地登记制度。《1962年土地登记法》是英国引入土地产权登记的第一次尝试。根据该法规定,设立政府土地登记局,这是统一管理英国城乡土地权属和登记的机构。1896年,英国一项有关法令规定,凡土地买卖必须登记,从此登记局成为政府统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土地所有权证书载明土地所有者及其土地的面积、四至等自然情况,具有法律效力。为尊重英格兰不愿公开私人拥有和利用土地情况的意愿,登记局对登记保密,不向外透露,在内部也不按登记的人头统计其先后登记土地的总量。但是登记局保存归档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副本等资料,免费供应欲买地或租地者所委托的律师查阅。1925年和1936年,英国重新颁布《土地登记法》,1990年再次进行修订。该法对发生于特定地区的土地买卖规定了土地产权的强制登记,而对发生于其他地区的土地买卖规定了土地产权的自愿登记。另外,英国政府还为土地登记制定《土地登记费法令》,规定土地登记处的经费全部来源于登记手续费收入;收支盈余部分上交国家财政;登记费只能用支票或汇款单支付,登记局不收现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