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水费收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9页(375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63条规定:(1)自来水事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应尽量装置量水器,以度数计算,每1立方公尺水量为1度,并得呈经主管机关核准规定每月用水底度。(2)自来水事业装置前项量水器,得向用户酌收使用费。第64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向未装量水器之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得申请主管机关核准以其他方法计算,并得规定每月最低费额。第67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对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费。对其他有关市政之公共用水,应予以优待;其优待办法由所在地主管机关订定之。第71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对于窃水者,依其所装之用水设备及按自来水事业之供水时间暨当地供水状况,追偿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水费。第90条规定,自来水事业于法令核定之营业规则外,不得向自来水用户增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时,主管机关应勒令其将超收费用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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