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大灾保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3页(293字)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规定,应将政府的灾害性援助项目改革为大灾保险项目,作为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补充,并作为农场主参加政府其他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项目的前提条件;农场主必须对占自己总产值10%以上的作物投大灾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大灾保险标准是,在产量损失50%以上时,以60%的价格水平赔偿。不论所投保作物面积多大,都必须对每一种产值超过其总产值10%的作物交50美元的手续费,在一个县内经营的农场可交至200美元,多县经营的可交至600美元。收缴的手续费可用以补贴政府在农作物保险方面的管理费。大灾保险可达到正常年景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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