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63页(316字)

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宣誓如实作证的行为。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普遍规定,证人作证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宣誓。宣誓分为附宗教的宣誓和无宗教的宣誓。证人原则上应当宣誓,在法定情形下,证人可以不经宣誓而作证,如证人属未成年人不能理解宣誓的意义,证人为被告人的近亲属等。证人宣誓一般在证人作证之前进行,如英、美、法、日等国均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证人的宣誓应当在其被询问之后进行。证人宣誓应当个别进行,所宣读的誓词中有“我发誓”、“向上帝发誓”、“所述之言属实,并且无任何隐瞒”等语。作证宣誓旨在借助人们对上帝的忠诚和道德力量的约束以及违背自己的誓言将遭到惩罚的信念,以保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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