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不得中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63页(240字)
证人提供证言时,司法人员应当让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连续陈述。证人陈述过程中,司法人员不得作片断或是非之询问,以免问答错误或断章取义,导致得出与证人所欲陈述之事实相反的结论。另一方面,打断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易使证人作虚假的回答;而令其就整个事实之始末进行连续陈述,证人如欲作虚假陈述,其中的破绽易被发现。证人陈述之后,为使其陈述明确或判断其真伪,可对证人进行适当的询问。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