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2页(620字)

耽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补救方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获得司法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为了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耽误起诉期限的补救方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规定,对于相对人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通过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方法获得补救。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相对人耽误起诉期限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所致。如果属于相对人主观上的原因故意或者过失耽误了起诉期限的,则不能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人无力克服或者无法预料的事由。如在起诉期限内,因突然发生地震、水灾或者战争,引起交通中断或者受诉法院不能受理案件而耽误了起诉期限。所谓“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不属于相对人本人主观过错而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如相对人因生重病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而住院以及远在国外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等。②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也不能申请延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对人要求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而决定应否同意延长起诉期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