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3页(779字)

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其权利的时间要求。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简称申请执行);二是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简称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指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应当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判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它通常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是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它通常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被法院判决维持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期限,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审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当事人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而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期限则无此种区别,一律都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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