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1页(381字)

瑞典《土地法典》、《土地征用法》、《征用地产法》等法律对土地征用作出严格规定。《规划和建设法》中也规定,征用农业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征用农业用地时,必须是对绝大多数公众有益时才可为之,否则不能征用农业用地。1993年重新颁布《矿产法》中,对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征用土地过程中所决定的赔偿,应当在征用土地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赔偿额应当包括从决定生效之日起的利息;赔偿金应存放在土地所在地的郡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向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支付赔偿费和利息;土地赔偿为强制性的,支付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向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财产的位置并阐明已经支付的赔偿;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方可征得土地。为了抑制土地投机,《土地征用法》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价格计算,应以10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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