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1页(434字)

公民充分理解和正确按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除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公民的这一权利均不能被剥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精神病人和智能低下者,虽已达到法定年龄,却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或智能低下,导致其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不能理解自己在选举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就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的意义作出正确的意思表达。这些人不具有行使选举权利与被选举权利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一些患有如神经官能症等轻度心理功能障碍者、轻度智能低下者、部分类型的人格障碍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未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能够对选举这一政治事务作出与其内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剥夺其行使这一基本政治权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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