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1页(419字)

日本和我国台湾省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形式。是多数有共同利益且不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涉诉时,应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起诉、被诉,无须主体为当事人的诉讼。除被选定者外,其余之人脱离诉讼,以节省人力、物力及时间,使诉讼易于终结。选定当事人诉讼需具备以下要件:①具有当事人资格之一方人数众多。②该多数人对该诉讼有共同利益。③该多数人为不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④须由多数人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起诉或被诉。⑤须就特定诉讼事件选定当事人。若属将来可能提起之一般诉讼,则选定当事人应属无效。选定当事人,应由被选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全体选定。经选定当事人后,若变换或增减被选定人,仍须由被选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全体同意。被选定人死亡,其被选定人资格不产生继承问题。多数被选定人中若有人死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被选定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一被选定人可以委托另一被选定人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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