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8页(469字)

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使原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于他人,并由他人承继原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的情形。简言之,即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但这种转移是基于特定原因——主体实体权利的转移而引起的,并且原实体权利承受主体已不存在,因而相应地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也应移转于新的主体。主要情形如: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因而相应地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财产出卖或赠与给他人,他人作为买主或受赠人也应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地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分立,分立后的新的若干法人则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法人被主管机关撤销,则其诉讼权利由主管机关承担。诉讼权利承担可能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程序中,诉讼权利承担发生后,原参加诉讼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需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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