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森林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6页(224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1)有权利用森林经济区内社会所有的森林的联合劳动组织,在得到补偿的条件下,可以把一些森林转让给经营森林的其他联合劳动组织或国防机关,但需征得森林经济区主管机构的同意;(2)劳动组织应将出卖森林所得的价款,或被征用森林所得的补偿纳入营业基金,只可用于购买其他森林,或根据单独的森林经营利用方案所规定的日期营造新林;(3)社会所有的森林,不能租赁给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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