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地权属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6页(471字)
英国1967年发布《与专用林地有关的转让和其他的规定》,作为《林业法》附件之二。共4条。主要规定:(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授予土地的终身承租人可以就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订立林地专用契约。(2)《1925年大学和学院地产法》所适用的大学和学院,可以就它在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土地,订立有偿或无偿的林地专用契约;该法应予适用,其授予权力与本条所授予的权力相同。(3)如果是牧师享有的土地或教会封地,或一部分土地是其他教会公司所捐助,封地教区的牧师和该公司均可就有关土地订立有偿或无偿的林地专用契约,但应得到教会委员的同意。教会租赁法应予适用。如同本条授予的权力是由教会租赁法授予的一样,无需教会封地保护人的同意。(4)在苏格兰,下列人员如占有土地,可就全部或部分土地订立林地专用协议,如占有人是:其一,终身土地承租人;其二,限定继承权的继承人。《1921年苏格兰委托法》应生效,依照该法关于受托人的一般权力规定,在授予受托人的权力中,包括就被托地产或其一部分订立林地专用协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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