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2页(790字)

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在实体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均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它们的民事法定代理人就是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正如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它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既不是基于法院的指定,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以亲权和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既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正由于此,在日本和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是规定在同一章节中的,它们的诉讼代理人仅指基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代理诉讼的人。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的当事人,因此,诉讼中如果发生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的情况,诉讼只是暂时中止,在当事人有了新的法定代理人后,诉讼便可继续进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一般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具备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监护权丧失,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或被代理人死亡等情况下归于消灭。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除了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之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参加诉讼时的法定代表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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