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森林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6页(201字)

阿尔巴尼亚《森林保护法》规定:(1)农业合作社或社会组织在其土地上营造的森林,属国家森林资源,但允许上述单位永久无偿地管理利用。(2)当位于林区内的耕地给林业经济造成损失或成为林区正常发展的障碍时,这些耕地可收归国有。(3)森林资源中森林的土地根据部长会议的决议进行征用,当其面积在5公顷以内时,由农业部长批准,但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护森林资源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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