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使用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6页(301字)
尼日尔《森林法》规定:(1)地方行政机构可继续行使其防护林区的习惯使用权,其中包括森林土地,土地经营者不可要求任何赔偿。(2)垦殖林区、分类森林不受任何习惯使用法的约束。(3)行使习惯使用权必须服从于森林状况和可能性,在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时的任何情况下可无偿地禁止行使习惯使用权。(4)在下述情况不能行使出入权:①规划森林;②垦殖林;③人工植树造林地;④5年以下的林分;⑤火灾后5年以内的受灾分类森林。(5)在分类森林和防护森林中自由采伐不得危害生产性植物。(6)禁止在经过开垦与烧除的防护林内种植作物;禁止在沿水道边缘地区10米之内进行任何毁林开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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