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岛地区振兴计划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218字)
日本1986年《振兴半岛法》第4条规定,振兴半岛计划规定综合振兴该振兴半岛对策实施地区广泛区域所必要的下面各项列举的事项:(1)关于振兴基本方针的事项。(2)关于完备基干道路、海、港、飞机场等交通设施及偏僻通信设施的事项。(3)振兴农林水产业、工商业和其他产业及开发旅游的事项。(4)水资源的开放及利用的事项。(5)振兴教育及文化的事项。(6)前面各项列举以外,振兴半岛所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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