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3页(501字)

利用警犬或仪器对来自各种物品的气味进行认同或区分的过程,是司法鉴定的类别之一。不同物质的化学成分不同,它们挥发出来的气体含有不同的分子。譬如人的汗液含有30余种无机和有机物质,由于人摄入食物结构和身体代谢能力的差异,身体散发的汗液气味是不同的,灵敏的嗅觉可以加以区分。警犬的嗅觉极灵敏,因此可用于气味鉴别。它可以鉴别犯罪现场提取的物品或痕迹是否为某嫌疑人遗留;也可以鉴别几个物证是否为同一人所遗留。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别有严格的规则:①提交鉴别的检材(嗅源)和样本(鉴别物)必须未曾同其他人物品接触混放,气味未被污染。②要选择几个与案件无关人员的物品作为“配物”,一同参与鉴别,供警犬识别。③鉴别要在专门的鉴别室进行,将检材、样本和配物分别装在专用无味鉴别罐中,置于被鉴别位置。④鉴别中不得对警犬进行诱导。⑤以一犬反复几次鉴别和几犬分别鉴别相互印证,以便客观准确地作出结论。除了警犬鉴别外,目前还有一种被称为“电子鼻”、“电子警犬”的气味鉴别仪,它是通过对气体成分的分析,鉴别异同。气味鉴别主要用于追踪、搜扑和辨别罪犯,鉴别结果应出具“气味鉴别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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