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2页(298字)

又译为惟起诉书主义,与卷宗移送主义相对。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可能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他文书和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它是英美法系各国和日本当事人主义诉讼在起诉方式方面的重要特点。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作用是:①切断了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直接联系,将控诉方的主张和举证分为两项独立的活动,防止法官或陪审官根据控诉方预先提交的卷宗材料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预断;②使法官或陪审官尽可能不接触那些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的证据,防止其因受非法证据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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