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业者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9页(203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种苗业者必须按下述项目,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但农林水产省令所确定的种苗业者不受此限:姓名及住址;所经营的指定种苗的种类;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其他项目。(2)以上所述如有变更,视同该项。(3)对前两款所规定的申请,如果是第一次营业,要在开始营业后的两个星期内申报,如果第(1)款中有变更,要在变更后两星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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