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援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9页(611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91条规定,土改的受益者可优先得到国家通过农业部和其他国家机构、准国家机构提供的技术和信贷援助。这些机构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合作。优先次序的排列如下:合作社、农民村社、农业社会福利协会和中小被授地者。第92条规定,宣布土改区之后,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将配合农业计划分局拟出土改区的发展计划,包括研究、普及、开发、信贷、防护和销售等计划,并在土地所有制结构上辅之以变革行动。第94条规定,农业部将在每年的预算中拨出同计划的规模和性质相协调的款额以便在农牧业开发银行成立和发展信托基金,提供被称为“土改信贷”的贷款。这些信贷和基金的管理将由一个委员会承担。该委员会由3名农业部的代表组成,其中1名是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的官员,另2名是农牧业开发银行的官员。第95条规定,农业部要配合主管当局赞助培养中等技术指导员和农民领袖,以推动合作社和社会福利协会的成立。第96条规定,国家将组织农牧保险,以对付干旱、冰冻和其他灾害带来的风险,当农民在其农牧业经营中的投资部分地或全部地丧失时,保障他们的投资额。为此,经济和财政部、农业部将任命一个委员会,在本法令公布之后的180天限内递交有关的计划。第97条规定,由土改受益者或其他小农组成的合作社、农业社会福利协会和农民村社,在国内市场盈满时,有权优先向支付最优价格的外部市场直接出口自己的产品或其他合伙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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