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4页(735字)

又称仲裁庭主席。在采取合议方式进行仲裁审理时仲裁庭的主持者。首席仲裁员的产生,一般都是以指定的方式,具体方式各仲裁机构的做法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由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根据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共同指定数名仲裁员时,其中一人应为首席仲裁员。其二,由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此种做法在相当多的仲裁机构中实行,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都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仲裁庭,第三名仲裁员则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该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其三,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此种做法已成为首席仲裁员产生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确定的都是这一方式。

首席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仲裁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开庭时,指挥庭审的进行。在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决时,各仲裁机构的规则规定的首席仲裁员的表决权与其他仲裁员相同,即首席仲裁员与各个仲裁员均只有一票表决权,裁决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过程中,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应如何处理,各仲裁机构的规则所确定的解决方法不同。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仲裁裁决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必须有多数仲裁员签字后方能生效。由此可见,在一些仲裁机构中,首席仲裁员的裁决权完全等同于其他仲裁员,而在另外一些仲裁机构中,首席仲裁员则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较一般仲裁员更权威的裁决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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