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对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4页(176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本贷款对象规定如次:(1)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或农、渔民团体。(2)办理农机代耕或出租业务之农渔民。要点《处理细则》规定,(1)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或农渔民团体(包括合作农场及民营企业农场)。(2)办理农机代耕或出租业务之农渔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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