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违法行为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8页(479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任何人:(1)不得逾越本水法所规定的用水范围;(2)不得拒不提供本水法所规定的资料、文件、账目或资产;(3)不得拒不执行本水法规定的用水许可条件;(4)不得拒不执行各条规定的指令;(5)不得不合法地、故意地或不负责任地损害或干预水利工程或有关防渗设备和观测设备;(6)不得拒不提供本水法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或提供伪造的和错误的信息;(7)在负责当局有要求时,不得拒不对现有法定用水进行登记;(8)不得拒不履行义务,或妨碍他人行使职权或本水法规定的他人的义务;(9)不得有故意的、违法的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或玩忽职守而导致水资源的污染,或可能使其发生污染;(10)不得有严重或可能严重影响水资源的故意的、违法的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疏忽;(11)不得漏登病险坝;(12)不得拒不按规定对用水作暂时的限制;(13)不得公然藐视水法庭。凡违犯上述任意一项者均属违法行为,对初犯者应处以罚款,或处以5年以上的徒刑,或两者俱罚;两次以上违犯者,应处以罚款,或处以10年以上徒刑,或两者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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