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4页(1571字)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活动。可以在现场勘查和整个侦查(含预审)过程中使用,也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使用。侦查实验是一种科学的侦查方法。通过实验,可以鉴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辨认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对案件有关的各种说法或猜测的可靠程度等。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这里所说的“必要”,是针对侦查实验应从严掌握来讲的。侦查实验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到场作见证人;在实验过程中,严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实验的内容主要有:①感知可能性实验。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现象通过感觉器官在人脑中直接反映的可能性实验。比如在一定环境中看见或听见的可能性实验,就属于此类实验。②行为可能性实验。即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某种外在活动的可能性实验,包括行为能力可能性实验、行为过程可能性实验和行为结果可能性实验。行为能力可能性实验,即胜任某种外在活动主观条件的可能性实验。比如是否可能搬移重物,是否具有专门技能(如绘画、制图、驾驶汽车等)的实验。行为过程可能性实验,即从事某种外在活动所经过的顺序的可能性实验。比如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否可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完成盗窃活动的实验。行为结果可能性实验,即实施某种外在活动所达到的最后结局的可能性实验。比如在一定条件下,某人是否可能将一重物从甲地搬到乙地;某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否可能从甲地步行到乙地的实验等。③自然力可能性实验。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现场不经人力干预,自由发展可能性的实验。比如这个草堆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自燃的实验;在某一场所保存某些物品时,其重量能否发生自然损耗的实验等。

进行各种侦查实验,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有:仔细研究有关材料;详细询问事主、证人;制定侦查实验计划(包括实验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实验的人员等);准备好实验所必须的工具和物品等。侦查实验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必须是为了检验、核实证据和查明案情,而且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比如采取其他方法达不到目的时,才可以进行;如果是审查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中的同一个问题,实验应当分别进行;实验的执行者应当是普通社会人士,侦查人员和见证人不得充当实验的执行者;要尽可能在案件发生的原地进行,如果原地已不具备实验条件,可另选地点或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时间、光线、风向、风速、气温、周围的音响等条件应同事件发生时的条件相近似;尽量使用原来的工具和物品实验,如果原物已损坏或需用原物进行比对鉴定时,应使用同类物品和工具;对同一情况应反复多次实验;实验可公开进行,对实验结果要保密等。

侦查实验常采用形式逻辑中探求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为使侦查实验结果起到证据作用,从实验一开始,就应将实验的情况和结果用笔录、照相、绘图、录音、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记录和固定。侦查实验记录以笔录为主,用其他记录方法记录和固定的情况,应作为笔录的附件。笔录的内容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业;实验的目的;实验的过程、次数;结束实验的时间等。实验结束时,应将笔录的内容向所有在场的人宣读,并经他们声明记载无误后,由主持实验的侦查人员、实施侦查实验的一切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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