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批量种子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8页(513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中,对批量种子检验作出规定:(1)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为确定批量种子的价值而提取样品。对本国生产的和进口的批量种子,从生产至使用各个阶段均要取样。取样是根据国际种子试验站协会所制定的国际条例进行的。从一批种子的几个部分抽取不同的样品,以保证样品的均匀性。样品的重量为共同体条例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最低重量。(2)凡提供鉴定的各批种子,必须经过一次正式的分析或检验。在加工前或加工后,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可以通过一些测定,检查批量种子的质量或等级。测定获得的结果,可以随时改变经过分析和测定的各批种子的等级。凡不符合标准的批量种子,不管这批种子在什么地方,均要收回种子证书。(3)当附加技术条例有所规定时,种子生产公司每年必须设立种子检验田。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所制定的条例,为种子检验田规定了栽培和记录的条件。(4)生产包括原始材料和原种在内的各类种子,均要进行这种检验。这种检验的结果可以肯定或改变在仓库封存的批量原种和基础种的等级,或供检批量种子后代的等级。依照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所制定的条例,设立事后检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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