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资产重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204字)

法国根据1972年6月27日法律规定,要求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应补充如下条款,即根据董事会和稽核的报告,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社联合会批准的报告,普通社员大会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地重估资产负债。对农业合作社无法弥补的亏损,经社员大会同意,可从储备金、用于其他经营分账的盈余和机动储备金,也可从重估储备金中,甚至在无其他费用来源时,从法定储备金中抽出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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