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租赁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0页(227字)

韩国《农地租赁借管理法》规定,为有效地管理农地及其租赁借,于市、区、邑及面设农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所属市、区、邑及面之长、农业机关干部、职员等担任。委员选任、解任和委员会的组织、会议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委员会主要职能:有关租赁借的租金上限的审议;有关租赁借的调停;就农地及租赁借的管理,由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法规定,国家在预算的范围内,可为委员会的运营补助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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