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4页(529字)

来西亚政府于1969年4月颁布法令,决定建立由政府出资,专门为小农提供中短期和长期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马来西亚农业银行。根据有关法令规定,农业银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小农信贷投入计划”。该计划以增加农业投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村信贷体系,吸引公私信贷资金支持稻农生产。按规定,农业银行可对稻农发放一个生产周期的短期贷款。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农药、化肥,支付农机作业费,以及插秧与收获期间的临时雇工开支。该贷款金额大部分不可兑付现金,可贷给印有金额的证券,农民可持此券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官方供应的化肥、农药等投入物;对少量雇工开支,可由持券者向地方信贷中心申请付现。根据规定,马来西亚农业银行不设固定的基层机构,只建立代办中间信贷的地方信贷中心。农业银行贷款给地方信贷中心,由地方信贷中心作为中介机构,再对稻农贷款,并具体负责稻农贷款的审核、发放与收回。马来西亚法律还规定,可由基层农协组织、农村信用社、农村私人机构充当地方信贷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执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按稻谷生产周期计算贷款利率,一般为4.25%左右,逾期加息1%,如存贷利率倒挂,可由其他方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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