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5页(1087字)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诉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关事项应由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时,而依法移送案件材料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涉及案件材料移送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确定管辖时的案件材料移送。《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是对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材料的移送。《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行政案件的组织直接予以判决;②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③对于其他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以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可见,在上述第②、③种情况下,均存在案件材料的移送问题。三是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或者构成犯罪,需要对其查处时,案件材料的移送。《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据此规定,此种情况案件材料的移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移送案件材料的前提必须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或者有犯罪行为;②需要查处的人员只限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两种;③查处的形式包括给予有关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④接受案件移送,负责查处的机关包括: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至于到底应当移送到何种机关查处,应当根据需要查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这些机关的职权范围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所移送的案件材料,只限于“有关材料”,而不是全部案件材料。所谓“有关材料”,是指与查处直接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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