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1页(545字)

司法会计鉴定期日内的一定时间要求。期日开始与截止时间有严格规定,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司法会计鉴定时限,从立案之日起到案件判决之日截止。狭义的司法会计鉴定时限,从管辖案件的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会计鉴定人并达成书面协定后开始,终止时间按协定执行。违反司法会计鉴定时限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①违反广义开始时限,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广义终止时限,应承担无效责任并赔偿损失。②违反狭义开始时限,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违反狭义终止时限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限责任应根据事实确定。聘请或者委托人未按时提供会计鉴定材料、数据或者应补充的材料,应承担责任;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不合会计鉴定要求而影响时限的,应承担责任。会计鉴定人因自身原因(不含意外)影响时限应承担责任。

时限与期限不同,后者属于独立的法律事实,依法可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前者则为单纯的时间界线,仅能从属于期限发生法律意义。时限与时效也不同,后者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时间,从而将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不包括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和缩短。而狭义的时限可以在案件审限内经当事人协定延长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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