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1页(1051字)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由司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的,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和评判,作出书面结论的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选择是司法会计鉴定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关系到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及时、准确,案件处理是否正确。因此,司法机关在选择会计鉴定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鉴定人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不徇私情,认真负责。第二,鉴定人应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性会计鉴定可由会计师担任;对于较复杂的会计鉴定应聘请高级会计师担任。第三,鉴定人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①有权了解案情、查阅鉴定所需的案卷材料。②有权就鉴定涉及的有关事实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③有权向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提出补充提供会计鉴定所需要的材料。④对阻止、干扰鉴定工作和打击报复的人,有权请求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⑤因提供的材料不全,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不能胜任鉴定的,有权不接受委托。报送鉴定材料失实或者数字不符,有权调取有关材料核对。⑥对故意提供虚假会计鉴定材料,有权拒绝并向委托的司法机关的上级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义务:①对会计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②按要求时间完成鉴定任务,写出书面结论交委托或者聘请的司法机关。③严守案件机密,不得泄露案件鉴定情况。④委托或者聘请的司法机关认为会计鉴定书不完备、结论不明确时,鉴定人有义务补正或者重新鉴定。⑤被鉴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鉴定人的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时,应主动回避。⑥对送鉴定的材料、数据应妥为保管,认真作好立档或者归还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吃请,不徇私枉法,不营私舞弊。不得私自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和证人。司法会计鉴定材料不得带离鉴定场所,不得给无关人员查看,严防材料丢失。严格材料传送交接,严格执行签认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