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土地私有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0页(429字)
拉脱维亚1940年加入苏联,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1946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建立第一批集体农庄。1991年宣布独立后,决定将1940年被强行并入苏联后没收的私有财产归还原来的主人或其继承人。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快土地私有化进程的法令和法规。如同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对原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土地均转到实行私有化组织全部租赁、公开或非公开拍卖或出售。规定经国家审核允许以少量地块向外国人出售,可向外国外交及领事机关出售地块等。又如《土地租赁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土地租赁条约或契约。签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国家或市(区)的土地登记处登记注册。该法还规定:国家土地可根据政府规定的程序,以竞争拍卖形式租赁。租赁私人的宅旁园地的、园艺协会成员的地块的期限不受限制。租赁其他用途的土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9年。租赁国家土地的数量和付费价格由政府规定,租赁私人土地的数额和价格由租赁双方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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