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民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4页(297字)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基于上诉权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续行审理,以求改变或撤销下级法院裁判的诉讼行为。各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称谓不同,诸多国家一般通称上诉,而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则称为控诉。控诉即对第一审终局判决的上诉。在我国,上诉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法定的上诉程序,即只有合法的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通过递交上诉状,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其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阻止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发生移审的效力,即案件脱离下级法院而转移、系属于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