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5页(946字)

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原则,指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或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以利及时纠正错判,保证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此后,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这一原则,如德国、日本等。前苏联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中规定,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轻罪行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认为必须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或由于判刑过轻而提出抗议或受害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这些理由撤销刑事判决。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确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的本质含义:一是对原判的罪名或刑种不得加重;二是对原判的量刑幅度不得加重;三是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不得以改为实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的方式来加重。②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全案审查,一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仅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也不能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以避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到不利的后果。③对原判数罪并罚的案件,只有被告方单独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改判时,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既不能增加罪名与总和刑,也不能因此罪被否定或减轻处罚而加重对彼罪的处罚。④在被告方单独上诉的情况下,即使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过轻,也不能变更原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认为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即是认罪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往往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来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样做既不符合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上诉案件的规定,也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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